长兴县有关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问题的政策解答
3
来源:365备用主页   发布时间:2017-11-21 11:06:06   浏览次数:    【字号:  】  【背景色: 杏仁黄 秋叶褐 胭脂红 芥末绿 天蓝 雪青 灰 默认色

长兴县有关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问题的政策解答

 

  近日,长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长兴县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长政办发[2017]77号)及《长兴县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实施细则》(长环〔201741)(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引起了人们广泛的关注。现就相关政策问题予以解答。

  

问:什么是排污权?

  答:排污权是排污单位经许可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向环境直接或间接排放污染物的权利。它是指排放者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分配的额度内,并在确保该权利的行使不损害其他公众环境权益的前提下,依法享有的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权利,排污权实际上是环境容量使用权。排放者可以从政府手中购买这种权利,通过一定的程序也可以向拥有排污权的排放者购买,或将富余的排污权进行转让。实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前提是区域环境容量的大小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由于区域环境容量随着污染的加剧变得越来越小,同时国家对主要污染物的减排力度不断加强,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越来越严,因此排污权和环境容量一样具有稀缺性,并将变的越来越稀缺。

  

问:什么是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

  答: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是指根据区域环境容量和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在保证环境质量达到功能区要求的前提下,排污单位将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拥有的可交易排污权指标,以及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的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需要获取向环境排放的污染物许可权,通过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机构进行有偿使用和交易的行为。

  

问: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依据是什么?

答:主要依据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8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排污权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6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132号)、《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浙政发〔2011247号)。

问: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目的是什么?

答:目的是为了通过运用市场手段和市场机制,有效提高企业治污积极性,达到优化配置环境资源、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淘汰落后生产力,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从而促进污染减排、改善环境质量,实现经济与环境的协调发展。

问:我县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主要指标是什么?

答:我县对化学需氧量(COD)、氨氮、总磷、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五种污染物排污权实施有偿使用和交易。

问:我县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主要范围是什么?

答:实施总量控制的工业排污单位,包括新建项目和扩建、改建项目需新增排污权的工业排污单位;餐饮、医疗、畜禽养殖、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垃圾渗滤液处理设施等暂不实施。

问: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中新、老污染源的如何划分?

答:按照《长兴县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长政办发〔2010146号)实施的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称为上一轮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长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兴县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17]77号)印发之日起,需要新增排污凉的工业排污单位简称“新污染源”。

问:老污染源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有哪些优惠政策?

答:(一)2017721-2018年1月21

1.上一轮已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费,且有效期截止20161231日已到期的排污单位,申购并一次性缴清本轮五年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的,可按征收标准价格优惠25%

2.上一轮未纳入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范围的现有排污单位(日排放生产废水10吨以下或年排放化学需氧量(COD0.2吨以下、年排放二氧化硫(SO21吨以下的工业排污单位),申购并一次性缴清本轮五年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的,可按征收标准价格优惠25%

3.上一轮已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费,但未到期的排污单位,一次性缴清剩余期限(上一轮排污权到期次日至20211231日,下同)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的,可按征收标准价格优惠25%

4.已取得排污许可证但上一轮未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的排污单位,2018121日前,申购并一次性缴清本轮五年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的,可按排征收标准价格优惠15%

(二)2017122-2018年7月21

1.申购本轮五年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的,按征收标准价格执行。

2.已取得排污许可证但上一轮未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的排污单位,本轮排污权需通过排污权交易平台,以交易方式获得。

(三)2018721日后

本轮排污权需通过排污权交易平台,以交易方式获得。

问:有偿获得排污权企业的排污权期限是多少?如何延续?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排污权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61号)第二章第十二条规定:“排污权有效期原则上为五年。有效期满后,排污单位需要延续排污权的,应当按照当地环境保护部门重新核定的排污权,继续缴纳排污权使用费。”

本轮有效期为201711日至20211231日止。

问:有偿获得排污权的企业削减排污总量有何鼓励政策?

答:有偿获得排污权的排污单位采取通过调整产品结构、改进技术工艺、关停落后设备、实施减排工程等措施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形成的在有效期内的富余排污权;因破产、关停、被取缔以及迁出县域或项目未实施,在有效期内未使用的闲置排污权,可申请市场交易或政府回购。

政府有偿回购价按照有偿使用价格取得价格(不高于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价格)和剩余使用期限确定。

市场交易需在项目合法的前提下,通过排污权交易平台进行交易,交易价格市场调节。

问: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如何确定?

答:排污权的有偿使用费按照排污单位需要获得的排污权所对应的年排污量进行核定,排污单位获多项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的,分别计算单项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后再合计。

排污权的偿使用金=排污权所对应的年排污量×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基准价×使用期限×(1-优惠比例)

问: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基准价是多少?

答:排污权有偿使用金基准价化学需氧量(COD)为0.5万元/吨·年;氨氮为0.7万元/吨·年;总磷为0.7万元/吨·年;二氧化硫为0.2万元/吨·年;氮氧化物为0.2万元/吨·年。

 

问: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基准价的如何调整?

答: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价格原则上参照湖州市征收标准价格,根据湖州市调整公布情况予以公布(原则上每5年公布一次)。

问:申购排污权有偿使用的程序如何?

答:排污权需求方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主要污染物申购申请;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初审确认后与需求方签订《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转让合同》,并收取交易款项,颁发或变更排污许可证。

问:申购排污权有偿使用的需要哪些资料?

答:排污权需求方应当向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机构分阶段提交下列材料:

(一)资料真实性承诺书;

(二)排污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四)企业法人代表和办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上一轮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凭证;

(六)排污许可证未登载总量控制指标的,需补充提供环评审批文件和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批准文件。

(七)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问:出让排污权有偿使用的程序如何?

答:排污权出让方委托中介机构出具主要污染物排污总量核查报告,凭核查报告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主要污染物出让申请;受理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确认,确认后通过排污权交易平台交易或者回购排污权,签订《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出让合同》,并支付交易款项,变更排污许可证。

 

问:出让排污权有偿使用的需要哪些资料?

答:排污权可出让方出让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的,应当向管理机构提供下列材料:

(一)可转让方的有效资格证明;

(二)中介机构出具主要污染物排污总量核查报告;

(三)出让申请;

(四)原排污权指标申购凭证和排污许可证副本(现有排污单位);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问: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的企业有何法律义务?

答:企业实行了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后,不免除排污单位法定的环境保护义务。

 

问: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在那里进行?

答:本县行政辖区内的排污权交易应在本县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机构的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平台上进行,其他场所的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均视为无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跨县的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应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实施。

收藏】【打印该页】【关闭窗口  
?